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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巡展 |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油剂泄漏非法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南通)
发布时间: 2024-09-29   [字号: ]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上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到舆情反馈“海安市大公镇丰收河河水呈灰白色”,海安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排查和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指导属地政府关闭上游开发大道闸控,并在下游组织筑坝拦截控制受污染水体继续扩散,拦截长度约900米。同时组织应急监测人员对受污染河水开展应急监测,在省厅应急中心的指导下,按照专家意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投放聚合氯化铝对受污染河道进行絮凝沉淀。经过30多小时的奋战,2月8日下午河水已基本恢复正常,根据2月9日上午监测结果,受污染水体特征污染物指标符合生态环境修复完成条件。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组对涉事河段周边24家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采集河道、企业的水样,并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通过比对图谱开展水基因溯源排查,会同海安市公安局、大公镇政府,走访周边居民了解相关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排污行为开展调查。2月8日中午,执法人员发现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堆放化纤加弹油剂桶,内含大量DTY油剂,该油剂存在遇水乳化后变成白色液体的特性。对该企业深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顶部存在白色液体残留且有排向雨水管道的通道,锁定该企业为重点嫌疑对象。 

  经查,该公司加弹车间负责人梁某某于2023年2月2日下午约1时在该公司一车间楼顶调配加弹油剂时,加油软管脱落,造成约20公斤的加弹油剂泄露,形成约6平方米的泄露区域。但该公司员工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加弹油剂部分溢流至雨水窨井、部分风干。2月5日晚该公司所在区域开始下雨,泄漏的油剂遇雨水乳化后形成白色液体,并经厂区内雨水窨井及厂外雨水管网最终进入丰收河,造成丰收河河水水体色质异常。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磋商修复


  2023年3月30日,海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企业也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对日常管理存在的漏洞及时进行了整改。在积极做好环境应急响应、调查处理的同时,海安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损害评估工作。在海安市检察院及属地政府和村民代表的见证下,海安生态环境局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中3名专家,对此次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根据《关于海安市大公镇丰收河水体水色异常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赔偿的专家意见》,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应急处置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人民币128874.00元。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通环规〔2022〕2号)的规定,对该单位此次事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裁量计算表计算裁量百分值为1.025,惩罚性赔偿2154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共计131028元。2023年4月12日,海安生态环境局向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并于2023年4月19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检察机关作为见证监督方参与磋商,该单位同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182874元,由企业直接用于警示教育。在案发地村民委员会监督之下,企业在丰收河边设立警示教育牌。案发后,大公镇政府针对此次污染事故和舆情处置工作开展回头看,完善了相关应急处置机制,案发后一个月成功处置了光明河水污染事件,获南通市网信办现场调研和推广,推动区域水污染治理。目前该案均已修复、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一是部门深入联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案件共查、问题共治”的工作格局。在应急处置阶段,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共同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在案件办理阶段,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排查多家企业确定违法企业,最终确定赔偿义务人;在磋商索赔阶段,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察机关主动磋商、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合力。

  二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选取,打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先一公里”。海安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评估案件专家选取办法(试行)》,在专家抽取前3个工作日告知赔偿义务人选取专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保障赔偿义务人的知情权。邀请海安市检察院相关人员作为摇号的监督人,保证摇号选取过程的公平公正,最终由受水污染事件影响的村民进行摇号,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参与度。该案成为全国首次由公众参与摇号并成功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同时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有效解决了评估贵、评估难的问题。

  

  群众参与专家摇号过程

  

 

  三是有效衔接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一案双查”。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并告知企业需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随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调查取证到位,专家出具意见,企业也从不承认违法事实、不愿履行损害赔偿义务转变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得到了同步推进。

  

 

  四是适用惩罚性赔偿、丰富修复方式,起到良好警示教育作用。案发初期,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引起突发环境事故,但面对污染物外泄,企业采取放任态度导致污染物通过暗管排放至外环境,环境后果进一步扩大,具有主观故意性。我局依规适用惩罚性赔偿,在要求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上,并将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在丰收河岸边制作警示牌。通过“丰收河之鉴”案例分析警示牌,向丰收河周边二十多家涉水企业及几十户村民进行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企业和村民爱护环境意识,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作用。

  

 

  五是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允许延期履行。因企业经营确有一定困难,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磋商后,同意企业于2023年底前缴清赔偿金。同时,为了确保企业按时履行到位,检察机关、属地政府作为见证监督方,共同参与磋商。企业通过延期缴纳赔偿金,缓解了资金压力,最终企业也信守承诺,于2023年底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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